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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會為資助家境清寒學生,奮發向上、認真求學、完成學業,特訂定清寒學生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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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家境清寒學生係指有左列情形者:
家境清寒者或家庭突遭變故,如父母親或負擔家計者因病重、或家庭遭受重大災害等情形致無力繼續就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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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本辦法之清寒助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分上、下學期二次發給,助學金金額則按申請人就讀學校之註冊費正本單據,由本會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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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申請資格:
【一】、就讀於公私大學部之本國籍學生皆可推薦申請(不包括夜間部、研究 生)。
【二】、前學期成績標準: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八十分以上)。
【三】、新生之成績標準:前畢業學校最後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八十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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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本助學金之申請程序,委由各學校推薦彙總收齊左列各項文件後,寄交本會。自行寄交本會者不予受理。
【一】、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清寒學生助學金申請表。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書正本。
【四】、前學期成績單正本。
【五】、學校推薦函。
【六】、本學期註冊費用單據正本 (影本須加蓋學校相關印章切結)。
【七】、家中成員罹患重大疾病者,請檢附公私立醫院之診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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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申請期間:下學期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三月底止。(以郵戳為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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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核准之助學金,由本會通知學校,轉知申請人於規定期間內領取,逾期視同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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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凡向本會申請助學金者,本會將視情況指派人員前往訪視,如未能接受訪視者或有不符合本會規定之任何一項,則取消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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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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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一、 請各校承辦人於收件時加強審核本辦法第四條申請資格及第五條之相關文件。
二、 申請表各欄須詳細填寫並黏貼照片,申請人及家長或監護人需簽名或蓋章。
三、 審核不合格者,恕不退件。 |